原告:成都XX公司。住所地: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XX。法定代表人:朱XX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毛XX,男,汉族,1982年10月2日出生,系该公司员工,特别授权代理人。被告:冯XX,女... 查看详情 >>
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1000元的主张。法院认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: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... 查看详情 >>
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。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告成都XX公司与第三人邹X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,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第三人邹X的申请,调查收集证据认定第三人邹X涉案受伤为工... 查看详情 >>